2005年8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车祸让结发妻子浮出水面
付弘成 雷勇 罗兴国 曹和洲

  哥哥因车祸去世,留下一笔赔偿款。妹妹和嫂子一同领取了赔偿款,之后两人却产生了矛盾。妹妹一怒之下使出杀手锏,原来,真正的嫂子另有其人。官司历经一审、二审,这笔赔偿款终于找到了真正的主人。
    
  赔偿归属
  “姑嫂”之间起纠纷
  1998年12月27日,湖北谷城县石花镇陡坡村10组农民罗成召骑三轮车行至高新区清河二桥汽运学校路段,在过人行横道线时,被一辆大货车撞倒,送到医院后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  事故发生后,谷城县石花镇紫金镇将军坪村农妇刘德芝找到交警部门,称自己是罗成召的妻子,说他们从1989年开始,在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余岗村共同生活了9年,并拿出了基层派出所为他们开出的暂住证明。交警大队遂就此认定了刘德芝是死者妻子的说法,将肇事司机赔偿的2.95万元交给了刘德芝。
  领取赔偿款的时候,罗成召的妹妹罗成芝也在场,她提出要保管部分赔偿款,以后亲手交给罗成召的后人。刘德芝同意了,从赔偿款中拿出1.5万元交给罗成芝。除去3200元丧葬费外,其余1.13万元由刘德芝保管。
  之后,刘德芝告诉罗成芝说,小儿子罗立宽是她与罗成召的亲生儿子。罗成芝便与刘德芝达成协议,以后由罗立宽到罗成芝处领取赔偿款。
  2000年7月24日至2004年3月28日,罗立宽三次找到罗成芝,先后从她那里领取了6000元钱。
  可此后,罗成芝却听说罗立宽并非哥哥亲生,而是刘德芝前夫的儿子。罗成芝认为自己受骗了,哥哥用生命“换”来的赔偿款并没有留给他的后人,愤愤不平的她拒绝将剩余的钱交出。
  刘德芝则认为罗成芝是想“黑”赔偿款,也很生气,便多次派罗立宽登门讨要。“姑嫂”二人自此反目。
  这时,罗成芝想到了一个人,并将罗成召死亡后获得赔偿金的事告诉了她,于是,整个事情陡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……
  峰回路转
  “姑嫂”同台成被告
  这个人不是别人,正是罗成芝真正的嫂子、罗成召的发妻龙伯英。原来,罗成召在与刘德芝同居前,还有一个家。
  1969年冬,罗成召与丧夫的龙伯英结婚,二人共同生活了20年,育有一子一女。1984年,龙伯英与刘德芝合伙做生意,罗成召因此与刘德芝相识,随后罗、刘二人在都没有与原配偶离婚的情况下,双双抛弃了原配,跑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居。
  得知赔偿款的事情时,龙伯英与罗成召生育的儿子已触电死亡,已出嫁的女儿则表示放弃对赔偿款的继承。于是,龙伯英认为自己是赔偿款惟一的继承人。
  2004年5月11日,龙伯英将刘德芝、罗成芝二人告上谷城县法院,要求二被告返还其丈夫死亡赔偿金2.95万元。
  法律援助
  原配妻子胜官司
  已是74岁高龄的龙伯英虽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赔偿款,然而,打官司要调查取证,这对老人来说太难了。于是,她想到了申请法律援助。
  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宇光得知此事后,和律师任拥军一道来到龙伯英家了解情况。他们见龙伯英生活在闭塞的山区,住在2间土坯房里,没有收入,生活很艰苦,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。
  两位律师先后赴谷城紫金镇将军村、高新区余岗村和交警大队调查取证,并申请了诉讼保全,提取了罗成芝剩余的9000元钱。
  2004年8月30日,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认为,被告刘德芝不是死者罗成召的合法妻子,罗成芝与死者罗成召是兄妹关系,二人均不是罗成召的合法继承人,依法不对罗成召的死亡赔偿金享有所有权,此款应由龙伯英享有。一审判决,刘德芝返还龙伯英赔偿款1.73万元,罗成芝返还龙伯英9000元。
  一审判决后,刘德芝不服,提起上诉,并称罗立宽系自己与罗成召的亲生子,2.95万元赔偿款中除丧葬费3200元外,均属罗成召的被抚养人罗立宽的生活困难补助费,要求二审撤销原判,驳回龙伯英的诉讼请求,并让罗成芝返还其代罗立宽保管的9000元钱。
  两位律师再伸援手,他们在调查中发现,罗立宽生于1982年5月17日,而法院已查明罗成召与刘德芝相识是在1984年,于1989年同居,这么看来,罗立宽不应该是罗成召的儿子。而此前,罗立宽作为原告,向谷城县法院另案起诉,称其是罗成召的亲生子,罗成召的赔偿款应由其继承,要求罗成芝返还其占有的部分赔偿款。谷城县法院已驳回了罗立宽的诉讼请求,判决已生效。
 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刘德芝认为罗立宽是罗成召的亲生子,要求确认该款由罗立宽所有,因罗立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,不能在本案中主张权益,故其主张超出了本案审理的范畴,不予审理。龙伯英与罗成召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,龙伯英作为死者罗成召生前的合法配偶,有权保管、占有罗成召的赔偿款。2005年5月,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德芝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目前,保全在罗成芝处的9000元钱已执行到位,其余部分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。